電子報第九十六期(97.06.07.)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插畫大賞的著作權歸屬疑義」、「展場播放的影音是否侵權」、「網路上提供合法網站的連結是否違法的問題」、「關於著作權法採著作登記制度時期的問題」、「關於演講的著作權問題」、「公開演出錄音著作的著作權問題」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你可以不開電視

早年著作權仲介團體還沒有組成,使用報酬沒有付費的管道,在加上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總不能讓店家們舉國皆罪,這也與社會情感不符。如今,時代不同了,著作權仲介團體已經可以運作,使用報酬已有付費的管道,他們也不是以刑責為尚,不會不要錢而只想要人坐牢,智慧局其實可以改變過去不太合法的解釋,明白地教育店家「使用者付費」,有用別人的著作,就該付錢給人家。要不,店裡就別開電視吧。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小小照片,大大學問

一張照片對於一個事件的陳述,要比一篇文章來得更直接、有力,但對於照片的利用,牽涉的議題很廣。得到一張照片,因為是別人的著作,不一定能自由利用;別人拍到自己的照片,自己沒有著作權,要獲得授權才能利用;自己拍的照片,若涉及別人的肖像權,還是要獲得被拍照者的同意,才能公開利用。這一切的利用行為,真的必須要非常慎重。

四、著作權判決分析

1.著作權仲介團體費率審議依據之法律爭議

著作權仲介團體所訂的使用報酬費率,著作權主管機關到底可否審議?其審議的法律基礎何在?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政府政策,必須透過法律來落實,不可違反法律規定恣意而行。當立法機關已作出立法決定,行政機關只有依法行政,再徐圖說服立法機關接受自己的政策,修正法律,不能一再曲解法律,遂行自己的意圖,否則行政權將侵犯立法權,這在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下,是何等嚴肅之議題。而司法機關僅能依法判決,不必屈從行政機關之意志,否則將無從發揮其獨立性,亦即縱有任何法律衝突問題,也是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雙方應協調解決之事,獨立的司法機關實不必委曲求全,斲傷自己獨立審判之尊榮。

2.美術真跡的國際拍賣厄夢

智慧局堅持莫內畫作「森林」真跡,已在蘇富比公司的拍賣手冊中被首次發行,所以不核准中環公司登記製版權,在著作權法的製版權定義下,是站得住腳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同意製慧局的認定。不過,如果認真思考「製版權」的真正目的,著作權法的規定還真是有討論空間。美術著作的製版權重在真跡的再現,一定要原樣複製,而且應以達到鑒賞目的為效果,如果不是幾近原樣的複製,是沒有鑒賞效果的。從這個角度上看,縮圖百分之一或是教科書上的簡單印製,和真跡複製的對照,實有千里之別。美術著作製版權的真義,是要大家將古字畫公開與公眾分享,如果條件定得太嚴,就會喪失立法目的,掌握製版權真義,修正著作權法關於製版權申請的規定,應該是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向。

五、著作權相關論文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新發展

著作權制度的真義,不在保護著作權,而在使著作能合理、方便地被公眾所利用,以促進國家文化、經濟與社會之發展。至於著作權之保護,則是達到此一終極目的的重要手段。透過對於著作權之保護,使得有能力創作的人,願意創作更多更好的成果,供社會享用,而授權付費機制,正是達到此一目的之均衡手段。著作的利用,要從利用人的角度出發,讓利用人有方便、合理付費利用的機制,否則就有違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以扮演促進著作方便、合理付費利用的角色,是落實著作權保護很重要的一環然而,刑事訴訟過度泛濫於未經授權利用的情形,使得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難以正常發展,這恐怕是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也不能解決的難題本文將針對行政院974月向立法院所提最新版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之內容,就其立法方向逐一檢視,說明其立法背景,並予以評論,提出修正建議,期望能對本條例之修正,有所助益

六、著作權大哉問

1.將大師論著摘要為powerpoint檔上網鎖碼是否合理使用?

將教材整理摘要為powerpoint檔,可以認為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教學而在合理範圍內的合理使用,但若進一步post於網路上供學生下載,還能否主張合理使用,可能會有爭議,若能以鎖碼技術,限定僅有選修本課程之同學於本學期才能接觸此項資料,就能提高其合理使用度,這不是說就一定不構成侵害,所以,如何摘要其內容為powerpoint,就很重要,如果已經造成讓同學只要看老師的powerpoint,不必再買書,這種形成市場替代的利用,還是很難認為是合理使用,就不是鎖碼所可以解決的。

2.未履行網頁授權條件的爭議?

這是一個經過附條件授權利用的約定,若事後一方未依約使用,應先作履約要求,再未依約執行,則可以解除合作契約,若繼續使用則構成侵害著作權。故本案可先以存證函通知對方依先前約定使用著作,未獲適當回應,再以存證信函解除授權契約,禁止進一步使用網頁。當然,對方也許就本案的約定有不同意見,但其必須舉證證明雙方對於授權內容有何不同約定。

3.廠商剪輯電視1-3分鐘為教師製作教材是不是合理使用?

課堂上公開上映剪輯自他人的視聽著作,可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老師依課程需要,自行剪輯電視新聞、廣告等約1-3分鐘左右的影片畫面,拿來做課堂上教學的使用,不問其素材是從網路、電視或任何地方而來,都可主張合理使用,不必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比較有問題的是,廠商代為處理並免費提供教師使用,他們不是慈善事業,而是為其自己企業經營之長遠經濟利益為目的,不是為教學而做,而是慷他人之慨以利於自己事業之經營,所以他們不能主張合理使用,至於教師的使用則仍合於上述第五十二條規定。

4.可以依挖掘的史前陶製人面文物製成人偶進行行銷嗎?

古物陶人面像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至於肖像權,是活人才會有的民法上人格權,古物沒有肖像權的問題,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5.無名小卒的著作如何保護?

圖形的著作權,從創作完成就受保護,不待登記才受保護,且保護到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創作者有沒有知名度不重要,以特定方式公開周知並留下紀錄,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將標示推定為真正的法律效果,是不錯的證據方法。

6.論文集與論文的著作權疑義?

本案該數十篇論文於完成時,就各自享有著作權,集結其中十篇文章成一冊論文集,該論文集是一件編輯著作,獨立於該十篇文章之外,對於各該篇文章的著作權無影響,現在讓與該編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並不會將該十篇文章的著作權一起讓出,而只是讓出那本論文集的著作財產權而已,該十篇論文的著作財產權還是屬於作者,作者還是可以自由利用。

7.結婚證書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這問題的爭點在該證書是否有創作性的智慧投入,若任何人來製作該證書,內容均一樣,就不會有創作性的智慧投入,不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此外,除了版式的設計,結婚證書也可能會有美術著作的加入,例如背景或邊框的設計,就可以受著作權保護,不可以任意重製,這都必須從整體觀察,確認哪一部分是有創作性的智慧投入,無法一概而論。

8.特別造型商品使用特定名詞的保護?

通用的名詞要用在哪一項產品,並沒有專用權,除非是透過商標法的管道,將通用名詞商標化,否則不能以著作權要將名詞專用化或專有化,海豚機、阿福機、貝殼機、曼谷包等,都是這樣的道理,不可以主張享有專用權。美術工藝品可以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商標權也僅能區別該藝品的製造來源,無法限制他人製作類似手工製造品,這是智慧財產權法制故意限制對於產品的保護,否則會變成壟斷創意或造型,對社會並不一定好。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及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分別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二○○○年四月 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MULTIMEDIA 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 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